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敏鹏与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敏鹏及被告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9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0日,被告刘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郑敏鹏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此款到贰零壹九年七月底前还清,借款人:刘平。被告借款后,到2020年3月前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5800元之后就未再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刘平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是他老婆借给我的20000

元,没有出具借条给他老婆,经商量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另外7000元是我堂哥刘荣生借的,押了戒指给他老婆,我愿意承担7000元。8000元是补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后也不要算利息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0日,被告刘平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敏鹏借款35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期限2019年7月底。借条载明:“今借到郑敏鹏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此款到贰零壹九年七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人:刘平,2017年9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6400元,截止目前尚欠原告借款28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平尚欠原告郑敏鹏借款2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如期还款。关于被告答辩时辩称涉案借款的由来问题,因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庭审时,原、被告核实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借款64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8600元。关于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2019年7月底,故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8月1日起按2021年4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被告刘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自行承担未到庭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平所欠原告郑敏鹏借款286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1年4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计572元,由被告刘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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