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 被告:苏某甲。 被告暨苏某甲法定代理人:苏某乙,系苏某甲爷爷。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86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为被告苏某甲买的金镯子和一对金耳环及一对金戒指共计价值18000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因举办婚礼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4、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苏某甲于2021年2月7日未经登记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2021年6月25日被告苏某甲去娘家不归。原告向被告实际送礼186000元,另外原告买给被告苏某甲13000元的金手镯,给二被告5000元为被告苏某甲买了一对金耳环和一对金戒指,现全部首饰均由苏某甲带去。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乙口头辩称,愿退还彩礼105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某甲、苏某乙一次性向原告马某某退还彩礼105000元(已当庭履行); 二、被告苏某甲的陪嫁物全部留归原告马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忠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