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航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声全,湖南指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因与被上诉人贺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的实质争议是合伙人内部的清算问题,经本院释明后,均同意就合伙清算问题再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以此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被上诉人贺金生同意上诉人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雷柏凤、汪航微、张贵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志刚 审 判 员 李惠铭 审 判 员 邓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 艺 书 记 员 谢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