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某某。
被告:赵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6日,赵某某从洪某某处借款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洪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不予偿还。
被告辩称
赵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庭审中,洪某某提供了借条1份,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洪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6日,赵某某从洪某某处借款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洪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赵某某借洪某某20000元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洪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赵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洪某某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