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夏汝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梅思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沈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汝伟诉被告梅思友、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汝伟诉被告梅思友、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夏汝伟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汝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