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出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碧水东城26号楼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明,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仁,白城市百姓难事帮办顾问工作室工作者。 第三人: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开通镇民主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铁军,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张军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20)吉0822执异7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张军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军申请撤回复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复议申请人张军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轶伟 审判员  黄学军 审判员  王天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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