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万平,女,汉族,1973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符疆勤,女,汉族,1969年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万平与被告符疆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万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被告符疆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52,46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和理由:原告系农资经销商,2015年至2019年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等农资。2020年4月14日,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农资款共计152,46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拒绝支付。

符疆勤承认陈万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符疆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万平偿还欠款152,4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符疆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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