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兵,男,****年**月**日出生,白族,职工,住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彭辉亮,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农民,住桑植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彭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23日做出的(2019)湘0822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辉亮未按期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兵于2021年4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辉亮于2021年6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王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兵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822执恢1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