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肖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肖某居住在桦甸市XXX小区XXX室,由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与服务,2015-2020年物业费计算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7元,肖某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3.79平方米。肖某拖欠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共72个月,合计3214.8元。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要求被申请人肖某给付申请人物业费321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肖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3214.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肖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