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姚宝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反诉原告):杨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姚宝生与被告(反诉原告)杨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姚宝生到庭,被告杨虎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姚宝生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装修款10000元及滞纳金4963.4元(滞纳金计算:以被告未按时支付的数额为基数分时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之后的滞纳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到被告付清该款项时止,现暂时计算到本案起诉时,以后的滞纳金累计);以上合计14963.4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南宁市兴宁区交由原告包工包料装修装饰,工程造价为120000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至清明节前支付50000元,余下70000元分三期付清:2018年10月10日付20000元;2019年3月10日付30000元;2019年9月10日付20000元。未按时支付的,超出时间一天按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为90天,即至2018年6月16日竣工。后因被告的原因,工期延长一个半月。原告按约定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7月29日验收合格和使用。但至今被告尚有1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不诚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且被告均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被告除了应当支付工程款之外还应按照约定每天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给原告,因双方约定的滞纳金过高,现按有关规定即年利率24%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到被告付清该款项时止。、现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支持原告以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虎答辩称:原告装修导致我三个衣柜和衣服损失,漏水还导致渗水到楼下,我已经多次通知原告进行整改,但是原告没有理会,导致我的三个衣柜都报废了,是原告装修导致我的损失,我多次和原告沟通,告知其工程款无法结清给他,双方之后也有协商,说结清12万元就可以了,这一万元就当赔偿被告损失,双方就结清工程款,在我支付款项后原告就变卦反悔了。

反诉原告杨虎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赔偿3个衣柜赔偿损失16290元和4件衣服2185元,合计18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8年3月16日开始原告房屋交给被告装修,原告将南宁市兴宁交由原告包工包料装修,造价款120000元,被告将房屋装修好后交给原告,不出多久房屋出现了问题,三个房间所有的衣柜全部霉烂,木质发虫,导致放在衣柜里面的衣物严重损坏,还有厨房洗菜盆下水管道漏水,水渗到6楼下面601号业主厨房,因为楼下业主厨具材料全部是木质,所以601号业主每次看到我都叫我处理,让我签下责任状,原告多次交待被告处理这件事,被告就是不动于衷。被告把原告房子装修得这样,让原告真的苦不堪言。原告装修款已付了被告100000,剩余20000装修款未付给被告,原告就是因为上面种种原因、就想把未付被告的20000元给扣除,原告跟被告商定多次都得不到解决,后面商定扣除10000、付10000给被告,被告电话上以及微信有口头答应,原告还让被告微信写张装修款结完收据,原告以为此时就算是了解。原告付了10000元给被告之后,被告不但不写清装修款结余收据还反过来告原告。现原告反诉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支持原告以上的诉讼请求。

反诉被告姚宝生答辩称:衣柜损失是由被告自己造成的,我已经将衣柜的板进行了更换,被告自己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方承担。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姚宝生与杨虎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杨虎将南宁市兴宁区交由姚宝生包工包料装修装饰,工程造价为120000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至清明节前支付50000元,余下70000元分三期付清:2018年10月10日付20000元;2019年3月10日付30000元;2019年9月10日付20000元。未按时支付的,超出时间一天按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为90天,即至2018年6月16日竣工。201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岭上国际装修合同另加备注条约》,条约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提出质量要求,不能超出范围之外,已经施工完工了,不许找出不正常理由,乙方有权不采纳。”甲方为杨虎,乙方为姚宝生。双方约定签订合同至清明节前支付50000元,2018年10月10日付20000元,2019年3月10日付30000元,2019年9月10日付20000元。共付款110000元,尚有10000元未支付。《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的,超出时间一天按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双方约定工程期限为90天,即至2018年6月16日竣工。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最后一期为2019年9月10日,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10000元。杨虎当庭提出申请鉴定装修质量,但在本院明确要求限期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后,并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鉴定申请,且2018年7月29日,双方签订该工程验收单,对水电、瓷砖、木工、油漆及整体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合同价款120000元,原告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装修项目,被告支付了110000元的装修费用,剩余10000元被告未支付形成本案诉讼。

关于本诉。双方于2018年7月29日签字确认装修整体合格,合同结算数额为12万元。未有相反证据应认定原告装修的项目为合格项目,被告应支付装修费用。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完成的衣柜有问题导致霉变,并且厨房处有渗水,并提交部分照片予以证明。但仅凭照片未能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是否属于原告完成工程存在问题所致,被告应进一步进行举证,经本院询问,原告虽当庭提出申请鉴定装修质量,但在本院明确要求限期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后,被告并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应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因双方已签字确认装修整体合格,故证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因未能进一步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项10000元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最后一期为2019年9月10日,因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10000元,已逾期,应承担滞纳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滞纳金损失。双方约定滞纳金按千分之三每日计算,原告诉请2020年8月20日前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4倍LPR计算,但被告抗辩对滞纳金不认可。本案以赔偿性为主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上是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预先确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逾期付款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高于逾期付款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故本院将的滞纳金调整为LPR上浮30%计算。

关于被告提出的反诉问题。被告(反诉原告)主张衣柜存放的衣物损失为超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计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如前所述,因被告(反诉原告)反诉未能进一步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3个衣柜造价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虎向原告姚宝生支付装修款10000元;

二、被告杨虎向原告姚宝生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30%分段计付);

三、驳回原告姚宝生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杨虎全部反诉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元,反诉费131元,由被告杨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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