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建海,男,汉族,系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薛建海与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根据申请人的提供,已查封被执行人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包买矿区的探矿权,目前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措仁群培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洛松邓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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