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姜维,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中心医院,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被执行人合盛益康(沈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阳光路8号G09幢(2门)。
法定代表人朱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中心医院、合盛益康(沈阳)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41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信息和线索并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11执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