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孝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刘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孝君与被告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张孝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撤诉,故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孝君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