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诉讼、听证;代为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之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赵某,住湖南省邵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XX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60元退返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单晓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范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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