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那百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常惠,北镇市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天玖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铁西物流园区强盛建筑4楼。 法定代表人:崔学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锴、张海艳,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那百夷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玖吉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那百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帆 审 判 员 王玉龙 审 判 员 王金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芳菲 书 记 员 高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