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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启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易高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曹建荣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2021)青01执异2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被告辩称 本院受理后,曹建荣以在今年5月份其曾提出执行异议,被西宁中院裁定驳回。此次提出异议,属重复提出为由,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建荣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曹建荣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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