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89号时光俊园3栋14层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0979846155。

法定代表人:许深宁,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王浩,男,汉族,1988年出生,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36273.63元,并支付2018年9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273.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原告维权的成本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2017年5月3日,双方签订了佰仟融资租赁合同、佰仟抵押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依约取得了冀R×××××号车辆的占用和使用等权利。被告在支付25909.65元租赁费后未再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浩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2017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车辆品牌为大众,车架号:LSVFK46R6D2064410,车辆牌照号:冀R×××××。2、租赁费金额为62183.28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3、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利率8‰计算。4、冀R×××××号车辆抵押给原告,并已进行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了冀R×××××号车辆。至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共计25909.65元,尚余租赁费36273.63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汽车融资租赁申请表、佰仟融资租赁合同、佰仟抵押合同、车辆交接单、车辆处理授权书、王浩身份证等证据的复印件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遵约履行。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36273.6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给付。被告应当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利率8‰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请求按照年利率15.4%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自2018年9月4日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3965.35元。冀R×××××号车辆抵押给原告,并已进行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6273.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965.35元。2021年4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273.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王浩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冀R×××××号车辆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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