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俊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南笔路三中教师宿舍*幢*单元*层*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
申请人:孔维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安居小区一单元九栋,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
被申请人:李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官寨乡黄泥村柏秧组,现住织金县宇东之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
审理经过
申请人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宋俊芬称: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朋友关系,从2017年起被申请人因工程需资金周转陆续向二申请人借款,截止2019年元月经双方结算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共计出借款项20万元,由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宋俊芬、孔维龙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以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李华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俊芬、孔维龙借款本金200000元。
申请费1433元,由被申请人李华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