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富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GL7X8,营业场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3号楼71-177室。
负责人:程艳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花,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秀萍,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华泉,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莎(系郑华泉之妻),女,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文莎,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张睿,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富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郑华泉、文莎、张睿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富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富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青海富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