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吴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执行人:胡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李秀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小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5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谭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