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执行人:吴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 被执行人:胡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被执行人:李秀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小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25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225执恢2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谭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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