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通河县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 被告: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岩,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建平与被告闫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蒋建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建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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