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通河县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 被告: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岩,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蒋建平与被告闫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蒋建平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蒋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建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 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