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胜莉,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32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8)黔232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50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6月10日、7月9日、8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有存款余额2715.11元,已依法冻结并扣划;另外,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登记信息,但均不属于收益性性质的保险,不宜执行。 2、2021年7月19日,经湖南省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8)黔2326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中刘胜莉罚金的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胜莉罚金5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2715.1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文望 审判员 皮成磊 审判员 陈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