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永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榕江县。

被执行人:杨小平,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榕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林与被执行人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32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原告赵永林要求被告杨小平在2021年2月11日(农历12月30晚)前付清借款本金2万元和利息1万元,被告杨小平同意。二、如果杨小平违反上述还款计划,则从2021年2月12日起按欠款本金余额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月息1.5%)直至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被告杨小平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306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偿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小平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小平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的银行存款账号(卡号:62×××2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银行存款账号(卡号:62×××26),以及冻结其财付通支付账号,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小,本院暂不予划拨。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到被执行人杨小平的户籍所在地榕江县开展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社区调查,被执行人杨小平常年外出,在村里面没有财产。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小平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纳入被执行失信人员名单。

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赵永林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申请律师调查令以及发布悬赏。申请执行人赵永林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杨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杨小平未履行义务,本案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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