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理峥,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象州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速裁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9月23日
开庭日期2021年9月28日
指控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2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理峥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谭理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被告人谭理峥已签字具结,且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审理经过
查明事实2021年6月18日1时35分,被告人谭理峥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象州镇温泉大道与平安大道路口200米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拦截检查。交警现场对谭理峥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遂对谭理峥抽血送检。经鉴定,谭理峥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归案后,谭理峥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谭理峥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3000元。
判决理由被告人谭理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谭理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