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萍、吴双,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秦皇岛北戴河达维尔盛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4319819341H。

法定代表人:张顶,执行董事。

被告:王志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宜伟诉被告秦皇岛北戴河达维尔盛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维尔盛公司)、王志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萍、吴双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人工费3324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1月21日以532450元为基数计算,2020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32450元为基数记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被告王志祥处承接了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主展厅的水电装修工程,并于2017年7月15日进场施工。该工程的发包方为被告达维尔盛公司,承包方为被告王志祥。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工程人工费支付方式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截止至2019年1月30日,原告因施工产生的人工费为532450元,被告达维尔盛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将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但是,被告达维尔盛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直至2020年1月21日才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人工费,剩余的332450元人工费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被告王志祥处分包了位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的水电安装工程,于2017年7月15日进场施工。该工程的发包方为被告达维尔盛公司,承包方为被告王志祥。2019年1月30日,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工程人工费支付方式变更三方协议》,约定:截止至2019年1月30日,原告因施工产生的人工费为532450元,被告达维尔盛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之前将此笔款项直接支付给原告。张宜伟与王志祥之间的工程承包协议中材料款项仍继续保留在双方的协议中,支付方式和义务不予变更。被告达维尔盛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人工费,剩余332450元工程人工费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工程人工费支付方式变更三方协议、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工程人工费支付方式变更三方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工程人工费,剩余332450元至今未支付。现原告主张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人工费332450元和逾期利息,证据充分,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人工费332450元和逾期利息(利息以532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332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秦皇岛北戴河达维尔盛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志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宜伟工程人工费332450元和逾期利息(利息以532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332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3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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