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安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召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林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安菊因与被申请人郭召华、马林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川15民终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杨安菊申请再审称,请求: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郭召华、马林珊归还杨安菊的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191884元,本利共331884元,利随本清;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郭召华、马林珊的陈述是胡说八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郭召华答辩称,自己仅向杨安菊借过10000元,欠付利息3300元也还了部分,现在只欠2000多元。
马林珊答辩称,自己不可能为郭召华担保14万元,郭召华也欠自己的钱。杨安菊主张14万,希望能够查清其款项来源和汇款情况。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杨安菊提交了其与郑显松的通话录音三份,拟证明郭召华曾向郑显松承认差欠自己140000元。经当庭通过杨安菊向郑显松本人电话核实,郑显松陈述称,自己并不了解杨安菊与郭召华之间关于借款纠纷的具体情况,仅知晓二者曾经为此起过纠纷,有一次自己看见杨安菊拦住郭召华的车,要求郭召华立即还3000元利息,郭召华说过几天还,杨安菊不同意,自己就帮他们写过一个担保借条,除此之外,郭召华既未向自己承认过借了杨安菊多少钱,自己也不清楚当事人之间到底借了多少钱。杨安菊另提交:一、张淼兵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4日的二手住房贷款交易查询清单,拟证明杨安菊的经济能力;二、郑显松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拟证明郭召华欠其借款140000元,马林珊在一、二审中凭借私人关系得以胜诉。张淼兵房贷还款查询情况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郑显松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与其当庭陈述内容不符,本院依法均不予采信。
本院审查认为,杨安菊虽提交了新证据,但经本院当庭核实,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杨安菊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志刚
审判员 曾 珍
审判员 赵宗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