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武威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以诉讼后被告主动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再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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