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代表人:戴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君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宓晓亭,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勒·拉赫曼·艾哈迈德·福阿德·安塔尔(ABDELRAHMANAHMADFOUADANTAR)。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毅雄,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环捷苏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千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汇公司)、原审被告环捷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捷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环捷苏州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为环捷苏州公司和千汇公司,环捷苏州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条,海事法院受理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环捷公司住所地为上海,且涉案合同履行地也在上海。上海海事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环捷苏州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辰旻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张 雯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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