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邳城镇洪福大道东侧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03595880N。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奎星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53416659X。
法定代表人:张东海,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永强、高长法因与被上诉人陈德君、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永强、高长法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杜永强、高长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