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月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刘水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刘学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黄月红与刘水芳、刘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21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刘学斌、刘水芳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月红;二、被执行人刘水芳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月息1%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月红。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965元(暂计至2021年1月13日止)、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25元,合计16033.25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学斌所有的车牌号为粤R×××××马自达牌汽车一辆,但无法扣押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