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玉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韦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廖书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芳与被执行人韦锐、刘平、廖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韦锐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账号17×××73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99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韦锐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半岛支行账号62×××46+1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99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三、冻结被执行人廖书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蒙公营业所账号62×××11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1667.2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
四、冻结被执行人廖书旺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蒙公支行账号90×××43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99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五、冻结被执行人刘平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石龙分理处账号91×××55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99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六、冻结被执行人刘平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石龙分理处账号91×××98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02994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七、冻结被执行人刘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xxxx31e@wx.tenpay.com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6333.27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