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执行人:李海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审理经过
孙冬梅申请执行李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确定:被告人李海潮于2021年2月15日前偿还孙冬梅500元,于6月30日前偿还孙冬梅8000元,于12月30日前偿还孙冬梅8000元。因李海潮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冬梅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海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6月16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李海潮名下仅有零星存款,零星存款本院不予处置。
2、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海潮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武陟县铂金小区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轮候查封未能处置。
三、本院到李海潮住所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律师调查令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未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海潮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