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法定代表人:靳国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新令,男,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松亮,男,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黑龙江龙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召学,男,黑龙江龙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黑龙江龙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庆安县国喜热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春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臧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