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桂花,女,1957年3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王改如,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本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秦桂花与被执行人王改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9)晋030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9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信息,无公积金、证券等信息。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处置,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调查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荆海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旭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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