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830672212217Q,地址:汶上县康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钦祥,执行董事。
被告:马宏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张永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冯敬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刘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培军诉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马宏章、张永祯、冯敬祥、刘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培军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培军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培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宋培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