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立洋,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告:杨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
审理经过
原告景立洋与被告杨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景立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机动车交易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款1万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1日,原告在梅河口信息网找到被告购买被告自有的车牌号为×××的比亚迪轿车,原被告通过电话沟通确认信息后,原告来到朝阳镇找到被告确认车辆后,被告承诺该车辆无任何事故以及车况良好,双方协商后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原告,签订机动车交易买卖合同并承诺给原告将该车提档过户,在车辆过户时被告找到梅河口市车辆管理所的工作人员未经原告核实车辆信息将该车辆过户给原告。现原告发现该车辆为事故车辆,且车架号丢失,被告严重欺骗,现该车的实际情况与被告之间的承诺以及宣传出售的信息还有车况严重不符,且该车辆无法再次转卖给他人,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车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此款比亚迪F3是2013年出厂2013年登记车辆,至今高达8年车龄,行驶里程9万公里,在我手中车况良好,正常保养无重大事故,从未保证无修理无剐蹭无更换件,基于此车口碑及品牌及整体车质量远远不及其他车辆品牌,本就低于市场价出售的练手车,售出前原告带人多次看车及验车上路试车,车辆一切正常。没有任何问题后,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最终成交价格为9800元且包原告提档到梅河口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合同书》,被告将车牌号为×××的比亚迪二手轿车以98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被告保证“此车手续真实有效,不是套牌及一证辆车,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必须与档案相符..”,“保证此车无任何经济纠纷”。原告看完车并试车以后,将车开走并且办理了车辆过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合法有效且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双方买卖的旧机动车,原告验车并试车,满意以后才签订合同并将车开走,合同书并未约定车况等情形。被告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要求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景立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善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