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长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告:董迎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审理经过 付长营与董迎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付长营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付长营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长营担负。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常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