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桐乡荣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屠甸镇红星村王介木桥南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9MD3G。

法定代表人:吴邢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卫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业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恒宝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兴路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325558176K。

法定代表人:杜铭。

审理经过 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材料;执行中,平湖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恒宝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桐乡荣发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相应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浙0483执3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执行员  沈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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