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林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镜超,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0690826,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贵州证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15926,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国隆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王关村双龙物流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E6TAXL。

法定代表人:王可心,系贵州国隆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汪林斌与贵州国隆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林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汪林斌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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