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余家豪,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冯恒超,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余家豪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余家豪称,2021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冯恒超以母亲生病为由向申请人借钱,因是朋友关系,故同意借款14,400.00元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刷了信用卡后,通过微信直接转账9,400.00元,当时想到被申请人困难,通过被申请人提供的账户转账5,000.00元。同日写下《借条》一张,承诺于2021年5月10日还清,但一直催促无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借款14,4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被申请人冯恒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余家豪欠款14,400.00元。

申请费53.33元,由申请人余家豪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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