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724660970926F。
被告: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原告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06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