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涂雪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新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蒋芬芬,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21)赣0104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新根、蒋芬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根、蒋芬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根、蒋芬芬在银行的存款40387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387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