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瓮换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晋川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乔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瓮换娃、晋川川、乔永生追缴违法所得、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洞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4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乔永生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807500元为限;

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晋川川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447500元为限;

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瓮换娃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530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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