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世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饶德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审理经过
李世厚与饶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52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饶德星偿还原告李世厚货款634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43元。因饶德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世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饶德星仅主动履行2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饶德星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2343元,本院依法网上冻结、划拨到法院执行款账户,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世厚。
2.查明被执行人饶德星名下有南君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牌号豫S×××××),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除此之外,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饶德星名下无房产登记。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对被执行人饶德星依法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饶德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世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