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史国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代理人:施永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吴开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国强与被执行人吴开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17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开龙与案外人付美玲共同共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产权。申请执行人史国强已受偿247000元。本院依法向工商、税务、车管等多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开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苏0117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芮 敏 审判员 卞卫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