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卢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隆安县。
审理经过
卢某军与李某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笔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依法立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义务:(1)向李某笔支付合同款4325.00元,(2)向李某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2021)桂1227执499号案中,被执行人卢某军于2021年10月8日已实际履行了上述案款的赔偿义务,申请人同意放弃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息,至此,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庆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世刚 书 记 员 陈尚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