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覃献军,男,****年**月**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湖南怀化市鹤城区集路世纪花园主楼C座29楼。
法定代表人:艾德将,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献军与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覃献军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覃献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献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覃献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