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1幢1号(三一〇医院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571813734H。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总经理。
被告:陈琳,原告提供身份信息:女,****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