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刘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被申请人: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东坡花园7#-1-103。
负责人:李明。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壮与被申请人刘念、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韩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所有的停放在徐州市泉山区允达停车场的苏CX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担保金18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小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所有的停放在徐州市泉山区允达停车场的苏C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