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其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蔡其帅责令退赔执行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6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蔡其帅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1185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蔡其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蔡其帅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蔡其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蔡其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蔡其帅应缴纳执行款118590元,未履行11859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处罚内容应予执行,但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蔡其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皖06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处罚内容未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尹书华 审判员 毛献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园园